长沙体育局:结果无效,重新打分
长沙体育局:结果无效,重新打分
长沙体育局:结果无效,重新打分湖南省艺术体操锦标赛长沙市代表队选拔赛此前在(zài)长沙市体操学校举办。有(yǒu)网友向澎湃新闻反映,在这次比赛中,一名参赛队员的(de)家长,是此次比赛的仲裁员,且该(gāi)队员所在机构的排名,经过申诉后,从第三名调整为第二名。
6月11日,长沙市体育局竞技与青少年(qīngshàonián)体育处相关负责人回应澎湃新闻,该网友反映情况属实,体育局判定本次比赛(bǐsài)仲裁结果(jiéguǒ)无效,并(bìng)责成比赛竞委会另行组织独立裁判团队,对相关比赛录像进行重新裁判评分。
据网友投诉,6月5日,长沙市(chángshāshì)岳麓区艺冠(yìguān)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组队参加了这次比赛。该培训机构一名参赛队员杨某某的家长(jiāzhǎng)为谭某,而谭某又是这次比赛的仲裁。“既是参赛队员的家长,又担任比赛的仲裁,这是不是违反了比赛的公平原则(yuánzé)?”该网友说。
网友还称,比赛过程中,艺冠培训中心的排名本来是第三,但申诉后调整成为(chéngwéi)了第二,“是不是和(hé)家长的仲裁员身份有关?”
6月6日,澎湃新闻(xīnwén)联系了长沙市体育局竞技与(yǔ)青少年体育处处长张智峰,他表示,该局高度重视这一情况反映,并立即启动了调查。
6月11日,张智峰发来了详细调查和处理意见的(de)《情况说明》。
经核查(héchá),本次比赛(bǐsài)仲裁(zhòngcái)委员会由三人组成。成员之一谭某(艺术体操(tǐcāo)国家级裁判)的(de)女儿杨某某代表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参加了本次比赛U15组集体(jítǐ)的选拔。由于艺术体操项目在湖南省属少数小众项目,且拥有国家级裁判员资格的仅此一人,竞委会赛前考虑到有直系亲属参赛的因素,特意安排谭某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参与仲裁工作,其本人并不直接参与评判(píngpàn)打分。仲裁委员会另外两名成员分别为龚卉(市体操学校副校长、体操项目国家级裁判)、孙奥(市体育局竞技与青少年体育处四级主任科员(zhǔrènkēyuán))。
在(zài)比赛进程中,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U15组集体徒手完成(wánchéng)比赛后获得16.8分。根据竞赛(jìngsài)规程规定,该队教练员在该项比赛结束后的15分钟内,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(shūmiàn)申诉,并缴纳1000元申诉费,就本队运动员的DB分提出异议。仲裁委员会成员依据竞赛规程,多次核查(héchá)比赛录像,经充分研讨(yántǎo)后,将(jiāng)该成套动作的DB分从0.7分调整为1.9分,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U15组集体徒手最终得分由此变更为18.0分。
为了核查裁判仲裁(zhòngcái)的客观性,该局于(yú)6月(yuè)8日、9日联系省外的1名(míng)国际级和2名国家级艺术体操裁判员,对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U15组集体徒手操比赛视频的DB进行视频评判,分别(fēnbié)给出的DB分数为1.7分、2.1分和1.8分,与仲裁委员会评判的1.9分基本一致,确认比赛仲裁委员会给出的仲裁意见客观准确。
《情况说明》显示,其处理意见是(shì):
长沙市艺术体操选拔赛竞赛委员会在本次比赛仲裁(zhòngcái)人员的(de)(de)委派执裁过程中违反了下列规定:1.国家体育总局《体育竞赛裁判(cáipàn)员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“全国性和地方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(yīngdāng)遵循中立的原则”;2.国家体育总局《体育仲裁规则》第三十三条“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之本案当事人(dāngshìrén)或者当事人、代理人的近亲属”。因此(yīncǐ),判定本次比赛仲裁结果无效。责成比赛竞委会另行组织独立裁判团队,对于涉及本次比赛仲裁的U15组第二、三名队伍的比赛录像进行重新(chóngxīn)裁判评分,具体方案报市体育局批准后实施。
《情况说明》最后称,对本次比赛竞委会(wěihuì)在裁判选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提出批评,要求市体操学校领导作出检讨;同时(tóngshí)根据裁判员管辖权限,向上级单项协会(xiéhuì)提出对相关裁判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。


湖南省艺术体操锦标赛长沙市代表队选拔赛此前在(zài)长沙市体操学校举办。有(yǒu)网友向澎湃新闻反映,在这次比赛中,一名参赛队员的(de)家长,是此次比赛的仲裁员,且该(gāi)队员所在机构的排名,经过申诉后,从第三名调整为第二名。
6月11日,长沙市体育局竞技与青少年(qīngshàonián)体育处相关负责人回应澎湃新闻,该网友反映情况属实,体育局判定本次比赛(bǐsài)仲裁结果(jiéguǒ)无效,并(bìng)责成比赛竞委会另行组织独立裁判团队,对相关比赛录像进行重新裁判评分。
据网友投诉,6月5日,长沙市(chángshāshì)岳麓区艺冠(yìguān)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组队参加了这次比赛。该培训机构一名参赛队员杨某某的家长(jiāzhǎng)为谭某,而谭某又是这次比赛的仲裁。“既是参赛队员的家长,又担任比赛的仲裁,这是不是违反了比赛的公平原则(yuánzé)?”该网友说。
网友还称,比赛过程中,艺冠培训中心的排名本来是第三,但申诉后调整成为(chéngwéi)了第二,“是不是和(hé)家长的仲裁员身份有关?”
6月6日,澎湃新闻(xīnwén)联系了长沙市体育局竞技与(yǔ)青少年体育处处长张智峰,他表示,该局高度重视这一情况反映,并立即启动了调查。
6月11日,张智峰发来了详细调查和处理意见的(de)《情况说明》。
经核查(héchá),本次比赛(bǐsài)仲裁(zhòngcái)委员会由三人组成。成员之一谭某(艺术体操(tǐcāo)国家级裁判)的(de)女儿杨某某代表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参加了本次比赛U15组集体(jítǐ)的选拔。由于艺术体操项目在湖南省属少数小众项目,且拥有国家级裁判员资格的仅此一人,竞委会赛前考虑到有直系亲属参赛的因素,特意安排谭某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参与仲裁工作,其本人并不直接参与评判(píngpàn)打分。仲裁委员会另外两名成员分别为龚卉(市体操学校副校长、体操项目国家级裁判)、孙奥(市体育局竞技与青少年体育处四级主任科员(zhǔrènkēyuán))。
在(zài)比赛进程中,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U15组集体徒手完成(wánchéng)比赛后获得16.8分。根据竞赛(jìngsài)规程规定,该队教练员在该项比赛结束后的15分钟内,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(shūmiàn)申诉,并缴纳1000元申诉费,就本队运动员的DB分提出异议。仲裁委员会成员依据竞赛规程,多次核查(héchá)比赛录像,经充分研讨(yántǎo)后,将(jiāng)该成套动作的DB分从0.7分调整为1.9分,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U15组集体徒手最终得分由此变更为18.0分。
为了核查裁判仲裁(zhòngcái)的客观性,该局于(yú)6月(yuè)8日、9日联系省外的1名(míng)国际级和2名国家级艺术体操裁判员,对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U15组集体徒手操比赛视频的DB进行视频评判,分别(fēnbié)给出的DB分数为1.7分、2.1分和1.8分,与仲裁委员会评判的1.9分基本一致,确认比赛仲裁委员会给出的仲裁意见客观准确。
《情况说明》显示,其处理意见是(shì):
长沙市艺术体操选拔赛竞赛委员会在本次比赛仲裁(zhòngcái)人员的(de)(de)委派执裁过程中违反了下列规定:1.国家体育总局《体育竞赛裁判(cáipàn)员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“全国性和地方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(yīngdāng)遵循中立的原则”;2.国家体育总局《体育仲裁规则》第三十三条“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之本案当事人(dāngshìrén)或者当事人、代理人的近亲属”。因此(yīncǐ),判定本次比赛仲裁结果无效。责成比赛竞委会另行组织独立裁判团队,对于涉及本次比赛仲裁的U15组第二、三名队伍的比赛录像进行重新(chóngxīn)裁判评分,具体方案报市体育局批准后实施。
《情况说明》最后称,对本次比赛竞委会(wěihuì)在裁判选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提出批评,要求市体操学校领导作出检讨;同时(tóngshí)根据裁判员管辖权限,向上级单项协会(xiéhuì)提出对相关裁判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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